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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种母犬剖腹产死,医院方赔偿1.6万元
2008-03-17 20:20:31  作者:宝宝是博美  来源:生活新报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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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一只赛级名贵母犬黑松狮难产而送医院进行腹产手术,从而引发高烧而死,狗主人便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18万元损失。记者昨日从(昆明)五华区人民法院北门法庭获悉,法院于昨日已作出一审判决,并最终认定医院在明知自己没有动物诊疗资质的情况下,还与狗主人订立动物医疗合同,具有过错。于是判赔狗主人16000元人民币。

  名犬死亡 状告医院

  去年9月8日,杨忠林夫妇从昆明和气犬舍买来一只72天大的赛级黑松狮犬。杨忠林说,别看狗的年龄小,可还有些来头:它的父亲是全国品质最好的白松狮“Q太郎”,母亲是赛特犬舍的黑松狮赛级母犬。也正因此,他买这只小狗真是花了高价——7万元。

  今年4月19日,小黑松狮在家中成功分娩了第一只活仔犬,但在生产第二只时,出现难产现象。随即,他们把小黑松狮带到了兽医乔晓娟所开的诊所里。随后,该院对其进行了剖腹手术。经过剖腹,一只卡死的幼仔成功取出了,另外的2只也成功存活。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就在小黑松狮产仔后的第6天,杨忠林夫妇发现其伤口处有液体流出,随后,小黑松狮发起了高烧。情急之下,杨忠林夫妇再次将其送到了乔晓娟兽医门诊部。尽管随后医院对小黑松狮实施了6天的控感治疗,但最终还是没能挽救其性命,小黑松狮在5月2日下午死亡,随后,有两只幼仔也死亡。

  今年8月21日,杨忠林认为黑松狮之死是医院的过错所致,于是一纸诉状将李泽男、乔晓娟二人告上法庭,要求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其动物诊疗服务财产损失共计18.5万元。 杨忠林指控称,李泽男、乔晓娟二人在不具备诊疗的情况下,违反医疗常规,对他的家犬进行治疗,导致了家犬及其腹中仔犬的死亡,经确认,被告的动物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应该为原告的财产损失负责。

  价值鉴定 无参考标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在庭审中,举证责任分配成了该案争议的一大焦点。同时,关于18.5万的由来也成了双方争议的又一焦点。

  杨忠林称,本案中所涉及的狗确属价值不菲的特定物,因为它在名犬比赛中获得金奖,而在昆明地区,松狮犬的交易记录也是25万元,所以自己才舍得花近2千元为它做剖产手术,光这笔费用,已经足够买几十条普通狗了。针对杨忠林所提出的18.5万元赔偿,李泽男、乔晓娟二人的代理人认为是没有依据的。其称,就对方在法庭上所出示的证据来看,除了一张购买小狗时所开具的收据,其他证据均没有证明力。

  狗的死是否与医疗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狗的价值究竟是多少?今年1月10日,法院在征求双方意见后,委托了云南天禹司法鉴定中心作相关鉴定,然而,该中心回复称鉴定范围是对人体进行鉴定,关于动物方面的鉴定无相关标准参考,故无法按照要求进行鉴定。

  酌情认定 价值1.6万

  昨日,五华法院在双方无法调解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最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医院一方作为个体工商户业主,其提供动物诊疗服务,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具备有效的动物诊疗许可证,才具有和客户签订动物医疗服务合同、进行动物治疗并根据合同约定不承担风险责任的民事权利能力。然而,医院一方的许可证有效期是从2004年5月12日起到2005年5月12日止,双方发生医疗服务的时间则为2007年,所以双方不能以此期间所签订的合同作为主张依据。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医院一方应当承担部分原告方的财产损失责任。同时,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证明死亡松狮犬的价格为75000元,尽管医院一方不予以认可,但不能出示相反证据证实。法院最终酌情认定,医院一方应承担原告财产损失16000元,同时反还杨忠林在动物诊疗过程中所支付的1192.5元服务费,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

  该案主办法官介绍,目前因该判决尚未生效,双方是否提起上诉还不得而知。


本文引用地址:http://www.petwe.com/article/2008/0317/article_3922.html

责任编辑:网站站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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