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吉川信幸 (PD審查員,拉不拉多專欄作家)
原文出處: ATERUI Labradors
本文著作為日本PD警察犬協會所有!
原文網址對照附在討論區標題第265末段
內容:
我們常常聽人說「這頭拉不拉多犬是英式,這是美式」這種說法。在拉不拉多獵犬的原產國英國,拉不拉多犬被認可作為一種犬種是在1904年。其後設立了拉不拉多獵犬協會(1909年),最初的犬種標準(Standard)則是在1910年建立。
另一方面,在美國拉不拉多選擇是在遲至二十多年之後的1920年代末期被公認作為一種品種,1930年美國設立了拉不拉多獵犬協會(LRCA),兩國的拉不拉多歷史皆很久遠,至今仍然位居熱門犬種之冠。歐洲諸國或國際畜犬聯盟(FCI)的加盟團體,採用的是英國蓄犬協會(KC)的標準。本協會除了尺寸以外,也以KC標準為依據。
相對於此,美國蓄犬協會(AKC)則是建立了獨自的標準,最近則是在1994年做修訂,一直沿用至今。所謂標準,是指對各種犬種所要求的理想型態,也就是以文章來記錄描述賦予各犬種之特色的身體特徵(型態、構造、被毛、尺寸等),以及行走姿態、氣質等等,被視為育種的指標,也是審查會的基準。若對標準缺乏正確的理解,犬種的發展也自然就無法期待了。
英國與美國的拉不拉多犬是否不同?如果是的話,差異又在於何處?本稿對於KC與AKC的標準做了比較。
英國與美國的標準比較
本稿的後半部揭載了KC與AKC的標準(亦同時附上了原文,因此若譯文有任何難解之處,請參照原文)。只要一讀這兩份標準,就可以發現首先兩篇文章的長度就相當不一樣。如果單純就原文的字數來看,KC標準的字數有364個字,AKC標準的字數則有2071字。過去很多人都曾批評過,AKC標準的說明較多,而且常有同樣的內容重複。另一方面,KC標準則是以一句句精簡的語句來簡潔描述犬種的特徵。英國一位知名的育種家曾形容道:「KC標準是有益的快照(Snapshot)。而AKC標準則是如細緻描繪的油畫一般。」AKC詳盡的長篇與KC簡潔表現的短文應該是各有所長才是。那麼接下來,我們來就內容,特別是一兩個標準間的差異典為中心,來做一番比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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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份標準最初一開始都對拉不拉多選的概觀(一般外貌)做了描述,兩者皆稱拉不拉多犬是一種接合較短(Short coupled)的犬種。在AKC標準中的此[概觀]之中,對拉不拉多選的”樣式”明確記載如下。「拉不拉多獵犬與其他犬種明確區別的特徵是,短而濃厚,可抵禦惡劣氣候的被毛,"水獺"的尾巴,寬闊的頭蓋骨與止部(stop)適中的端正面孔、有力的下顎、以及表現出良好的聰慧與氣質的親善溫柔眼神。」。
▼[頭部]
KC中描述「頭蓋寬闊、具有明確的止部。…」,AKC也認為「頭蓋寬闊、十分發達,但並非過大。頭蓋與鼻口部平行,長度大約相等。擁有適度的止部。…」。表現稍有不同處在於有關止部的記載,相對於KC所記載的"明確的止部(defined stop)”, AKC則是記載“適度的止部(moderate stop)”。
▼[眼睛]
KC與AKC的標準間有關眼睛顏色的記載是有差異的。KC中記載「眼睛顏色為褐色(brown)或淡茶色(hazel)」,然而AKC卻認為「有關眼睛顏色是,黑色與黃色的拉不拉多犬是褐色、巧克力色的拉不拉多犬眼睛則是褐色或淡茶色。黑色或黃色的眼睛顏色會使臉部表情嚴肅,最好避免。」若按照文章字面來解釋,AKC對於黑色或黃色的拉不拉多犬不偏好淡茶色的眼睛顏色。
正如兩份標準都對眼睛描述為「表現出聰慧與溫和的性格」(KC)、「可表現出性格溫和、聰明、以及氣質之富有親和力的溫柔眼神,是本犬種的一項重要特徵。」(AKC)一般,眼睛的表現是拉不拉多犬非常重要的本質特徵。
▼[體型]
關於尺寸(身高),KC與ACK的標準之間存在了明顯的差異。在KC標準中,「理想的身高,雄犬為56~57cm,雌犬為55~56cm」。另一方面,AKC標準則是「身高雄犬為57~62cm、雌犬為55~60cm…(中略)…。出生後12個月以內無需符合以上所述之身高標準」,此外,甚至附帶「若與以上身高差距上下1/2吋(1.3cm)者則視為不合格。」的條件。
KC的標準僅有指出理想的體型尺寸,並沒有描述關於尺寸的範圍與上限、下限。舉例來說,即使雌犬的身高為60cm,或者反過來是53cm的較小尺寸,也會被評價為"良犬即是良犬(A good dog is a good dog)"。筆者詢問英國的審查員(育種家)的結果,似乎在英國並不會實際去測量身高。審查員或參賽者對於作為中型犬的拉不拉多犬的身高尺寸,在看法與思考方式上是否有共識呢?
不同於KC,AKC則規定了身高的範圍,一旦超出範圍便視為不合格。介於身高的範圍中間的身高是,雄犬為59.5cm,雌犬為57.5cm,因此若與KC的理想尺寸相比,雄犬雌犬都要高出2~3cm。
KC標準中雖然沒有有關體重的描述,但是AKC中則表示「作為作業犬的體重,公犬約為30~36kg,母犬約為25~32kg。」。雖然過胖過重的犬並不適合作為作業犬,但是如果與身高的範圍合併來看,感覺似乎過瘦。
相對於KC標準中「肩胛長、充分傾斜。前肢的骨頭粗壯,從前方或側面觀看時,從肘部到地面是垂直下降的。」之非常簡潔的記載,AKC標準則有相當長篇的說明。其中表示「肩胛長、充分傾斜,与上臂呈大致呈90度角」,不過肩胛骨與上腕骨的角度(圖2的A、B、C)呈90度的犬,實際上僅見於玩具犬(Toy Group)等部分的小型犬。(C.M.Brown, Dog locomotion and gait analysis. Hoflin Publishing Ltd., 1986)。現實中是將105~110度視為一般的角度。
[ 本帖最后由 笑看人生 于 2007-1-5 22:2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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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於KC標準中關於身軀(body)的描述:「胸部有恰好的寬度與深度,並具有飽滿伸張的筒狀肋骨部。」,AKC中則認為「拉不拉多犬接合較短,具有充分舒張的肋骨。…(中略)…。太寬或太窄,以致於會阻礙有效的動作或是耐力不足的胸部是不正確的。平板的胸部也不適當,同樣地,也要避免圓形的筒狀胸部。」(參照圖3)。拉不拉多犬為了能在陸上及水中長時間作業,具有相當足夠之可包覆心臟與肺部的空間,同時為維持適合水中作業的浮力而充分舒展的筒狀胸部(肋骨部)在英國是被視為拉不拉多犬的特徵。然而在AKC標準中卻表示「避免圓形的筒狀胸部」。
[ 本帖最后由 笑看人生 于 2007-1-5 22:2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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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C中規定「具有有力的下顎及牙齒。咬合需呈完整的剪刀狀,也就是說,上齒與下齒須咬合正,牙齒的生長必須相對於顎部成直角。」AKC前半部的描述亦同,為「牙齒需為頑強有力、齒列整齊的剪狀咬合。下門牙稍位於後側,與上門牙的內側接觸。」,然而後面卻描述道「鉗狀咬合(切端)亦可接受,但不理想。上顎突出式咬合、下顎突出式咬合或未能對齊的牙齒屬於嚴重缺陷。齒系完整最爲理想,缺乏臼齒或前臼齒屬於嚴重缺陷。」。首先第一,在AKC標準中,鉗狀咬合是可容許的,第二,缺乏臼齒或前臼齒被視為嚴重缺陷,這兩點在兩份標準中有很大的差異。當然最好能夠擁有完整無缺的牙齒,在原產國英國儘管重視咬合,但對於缺牙則較寬大,幾乎不會視為評定的對象。
KC標準中,並未描述不合格條件(Disqualifications)。最多只在最後以註解(Note) 的方式表示「公犬的兩顆正常的睪丸必須完全落至陰囊中。」相對於此,AKC標準則明確列出了以下5項不合格條件。
1.不符合標準中指定的身高。
2.粉紅色的鼻子或無色素的鼻子。
3.眼線缺乏色素
4.斷尾或以人為改變或維持尾巴長度之場合。
5.毛色為標準所規定之黑、黃、巧克力色以外者,或是以上顏色混雜之場合。
2與3為缺乏色素,4為人為的改變,5是關於毛色,都是不特別會造成爭議的項目。然而關於第1項的尺寸,則包含了幾項重大的問題。第一是尺寸較大,或是尺寸較小即不合格,第二是在原產國英國為理想的尺寸(例如為公犬身高55~56cm),在ACK則成為接近尺寸範圍下限之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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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KC標準中對於均整(balance)係認為「接合短、身高與身長均等,或體長稍長。肘部的位置為身高的一半。胸深及肘部,不宜超出此深度。」。KC標準中雖有記載道接合短,但是對於體長.身高比與胸深並無具體的記載。不過正如「自胸到肋骨具有寬度與深度。」的描述中所表現的,胸深以更低於肘部的充分發達者較佳。圖1中嘗試描繪了胸深至肘部(AKC型)與比肘部更深的概觀(KC型)的犬型。這張圖中除了胸深以外皆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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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的AKC標準是在1994年修訂的,過去則都使用1957年所制定的標準。標準的修訂首先是由母協會之拉不拉多獵犬協會(LRC)內的委員會起草,然後必須要有LRC會員投票贊成過半才行。最後還要由AKC理事會(AKC board of directors)過半數的得票方可生效。事實上,第一次的修訂案(在LRC會員的投票中得到72%的贊成)是AKC於1987年提出的,然而AKC收到了許多反對修訂的信件,於是這個案子又回到了LRC。ACK理事會提出第二次的修訂案是在1993年,這個案子就得到了LRC會員68%的贊成。這個第二次的修訂案最後雖然得到了AKC理事會的認可(贊成10、反對1),然而對於這個案子似乎也有相當多的反對意見(尤其是關於尺寸)。目前的標準在實施後,就發生了有6位拉不拉多犬的主人與育種家對AKC與LRC提出告訴,要求取消或修改有關尺寸的不合格條件。他們是因為尺寸的不合格條件,導致無法帶飼養的犬隻參加犬展。詳細的訴訟內容與裁判的過程皆刊載於AKC的網站(拉不拉多獵犬的網頁)中。
如以上所述,美國內的育種家與飼主似乎尚未對目前的AKC標準完全認同。反而犬展系拉不拉多犬的育種家較受到爭議。其中,除了尺寸的問題之外,還有LRC僅限會員才具有修訂標準權限,以及LRC的中心會員皆為田野訓練系的人等等問題。各地區的拉不拉多犬社所舉辦的單獨展(Specialty Show)參加的犬數要比LRC所主辦的犬展來得多,舉例來說,2001年母協會舉辦的全國單無展的出展隻數為352隻,但是波多馬克(Potomac)的單獨展的出展隻數為1204,相當盛大,審查員是從英國與芬蘭聘請而來。此外,美國由比奇克拉夫特(Beechcraft)犬社的Mr.M.Weist擔任會長的美國拉不拉多獵犬協會(NLRC),則支持原產國英國的標準,採用了FCO而非AKC的標準。
最後我引用美國的南西.馬丁女士(Mrs. Nancy Martin)的著作「The Versatile Labrador Retriever」(DORAL Publishing, Inc.,320p, 1994)中對於AKC標準的描述。
「我對於這個標準中的某些部分認為做得相當好,但是卻以母協會會員的身分對於這個標準投下了反對的票。…(中略)…。比較英國與美國的標準,可以發現前者短而精要,簡潔正確地網羅了所有的要點。而且也被全世界的拉不拉多協會以及育種家公認作為拉不拉多犬的標準。我無法理解為何只有我們美國的標準非得要和其他各國不同。有人舉出加大在美國的尺寸(身高)標準的理由是狩獵環境的差異。那麼澳洲或南非、瑞典、芬蘭又如何呢?這些國家的狩獵環境不同於英國,卻也都採用了原產國英國的標準。有誰會認真地認為身高24.5吋(62cm)的犬會比身高22吋(56cm)的犬更擅於獲取獵物呢?…(中略)…。我相信拉不拉多獵犬應該是世界共通的,標準最好能夠統一。」
筆者再多餘地重申,標準是育種的指標,也是包含審查會在內之犬種的一切根本。我從以前就聽說過「必須製作日本的拉不拉多犬、警察犬的拉不拉多犬標準」的意見。站在是否具有改變拉不拉多獵犬這種犬種的標準的理由這一點上,標準的修改必須要非常慎重才行。犬種是屬於世界的文化遺產,因此若沒有正當的理由就加以改變,則意味著遺產的破壞。"拉不拉多獵犬是要統一的"才對不是嗎? (本文中的畫線記號是筆者所附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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